【民法典第186条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86条规定了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损害时,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。该条款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,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,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。
一、条款
民法典第186条:
“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,损害对方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,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。”
该条文的核心在于:当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,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,而非必须二选一。这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。
二、关键点解析
| 项目 | 内容说明 |
| 适用情形 | 一方违约,且该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。 |
| 权利人选择权 | 受损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,灵活应对不同情况。 |
| 责任类型 | 违约责任(如继续履行、赔偿损失等);侵权责任(如赔偿精神损失、人身损害等)。 |
| 立法目的 | 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,避免因责任竞合而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地位。 |
三、实际应用示例
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,约定甲公司按时交付货物。但甲公司未按期交货,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时生产,造成经济损失。同时,由于甲公司延迟交货,乙公司的客户因此起诉乙公司,乙公司被判决赔偿损失。
在这种情况下,乙公司可以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6条,选择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(如赔偿直接损失),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(如赔偿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)。
四、与其他条款的关联
- 第577条(违约责任):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。
- 第1165条(侵权责任):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。
- 第187条(责任竞合):进一步规定了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方式。
这些条款共同构建了我国民事责任体系,确保在不同情形下受害人都能获得合理救济。
五、结语
《民法典》第186条通过赋予受害人选择权,增强了法律的灵活性与实用性。它不仅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,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对个体权益的重视。在实际纠纷中,正确理解并运用该条款,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