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】在处理民事纠纷时,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。其中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是关于法院受理案件条件的重要规定,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指导意义。本文将对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的内容进行简要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。
一、法律条文总结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规定:
> “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> 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
> (二)有明确的被告;
> 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
> 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”
该条文明确了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,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。
二、条文要点解析
| 条款 | 内容说明 |
| 第一项 | 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,不能是无关第三方。 |
| 第二项 | 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,不能模糊或不确定。 |
| 第三项 | 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,并说明事实和理由,以便法院审理。 |
| 第四项 | 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,并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。 |
三、适用情形举例
| 情况 | 是否符合第108条要求 | 说明 |
| 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纠纷 | 是 | 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,被告明确,诉讼请求具体 |
| 原告仅知道被告姓名但无联系方式 | 否 | 被告不明确,不符合受理条件 |
| 原告仅提出“希望法院公正处理”而无具体请求 | 否 | 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|
| 案件涉及行政争议 | 否 |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,应由行政诉讼处理 |
四、结语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性规定,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、规范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。在实际操作中,当事人应仔细对照该条款的要求,确保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,从而提高案件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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