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】一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,是关于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”的具体规定之一。该条款主要针对在特定情况下,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。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保障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常运行。
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,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、医疗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,并造成严重损失的,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这一规定强调了“情节严重”与“造成严重损失”两个关键要素,体现了刑法对社会秩序保护的力度和范围。
二、核心要点
| 项目 | 内容说明 |
| 法律名称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|
| 条款编号 |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|
| 犯罪类型 |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|
| 行为特征 |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|
| 构成要件 | 1. 聚众行为; 2. 扰乱社会秩序; 3. 情节严重; 4. 导致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教学、科研、医疗等无法正常进行; 5. 造成严重损失 |
| 刑事责任 |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 |
| 立法目的 |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保障正常社会活动的开展 |
三、适用情形举例
- 在政府机关门前聚集,影响机关正常办公;
- 围堵医院,导致医疗工作瘫痪;
- 聚集在学校周边,干扰教学秩序;
- 阻止企业正常生产,造成经济损失。
四、结语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是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一种有效法律约束。通过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,既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,也有助于公众增强法律意识,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。在日常生活中,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,避免因不当行为触犯法律,造成不良后果。


